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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布装配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奖励标准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其中明文表示: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对装配率达到50%的给予不超过20元/㎡的奖补;对达到A级及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元/㎡的奖补;单项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对2018年底前实施的装配率达到30%的给予不超过10元/㎡的奖补。 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30元/㎡给予奖补,单项不超过500万元。 附件: 河南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 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法规、文件要求的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绩效优先、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各单位绩效自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绩效评价目标,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事管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提出本领域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相应项目具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验收、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遴选申报工作,对所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实施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和示范单位奖励。 (二)建筑节能,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 (三)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大工程。 1. 静脉产业园建设,重点支持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危险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以及园区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2.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以“区中园”等形式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支持园区技术研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和公共管廊、节能环保服务平台等设施建设。 (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设、省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耗(效)技术标准编制等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两种支持方式。 (一)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对省级财政全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项目全额补助,其他财政差额供应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对申报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支持。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对装配率达到50%的给予不超过20元/㎡的奖补;对达到A级及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元/㎡的奖补;单项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对2018年底前实施的装配率达到30%的给予不超过10元/㎡的奖补。 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30元/㎡给予奖补,单项不超过500万元。 (三)静脉产业园、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等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按每个园区、基地不超过1000万元进行奖补。 (四)省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万元予以补助;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家不超过4万元予以补助。 (五)成功创建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未使用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七条〔不予支持〕 对3年内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确定年度重点〕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政府明确的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于每年9月份制定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重点承诺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按批复方案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未列入“信用河南”黑名单。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现状,以及能耗、水耗和资源利用情况;实施项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项目基本情况。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时序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实施方案。 省事管局负责组织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省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申报工作,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储备项目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报工作,储备年度备选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申报工作,储备年度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组织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发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上报的储备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及奖补的园区、基地清单。 第十二条〔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将拟安排的项目和园区、基地分别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下达计划〕 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复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和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能源审计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申请文件拨付奖补资金。 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程,采用事后奖补方式。项目通过绩效评价的,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拨付奖补资金。 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 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明确的建设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其中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工程统筹用于节能降耗、资源节约以及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复下达的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实施方案、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以及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实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完工报告〕 批复的项目应当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完工报告。完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提供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土建工程以及生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投资完成情况。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三)绩效目标达成情况。提供节能量、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证明材料。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定〕 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验收、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自评〕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开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并将绩效目标达标情况作为完工报告重要内容,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事管局组织开展本领域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强化责任〕 项目管理与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项目管理混乱的地方或单位,相应减少项目和资金安排数量;项目管理存在严重失职的单位或地区,3年内不得申请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严肃工作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地区,取消申报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 (三)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4]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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